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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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
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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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