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35证券简称:迪森股份公告编号:2026-022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沧联二路5号迪森股份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远征先生。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8名,代表191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26843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91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共代表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23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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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7、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耿玲玉律师、王念慈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00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5%;反对38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6%;
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43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30%;反对385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47%;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1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5%;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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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61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04%;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9%;弃权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08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6%;反对37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2%;
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51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33%;反对37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4%;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8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204%;反对42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5%;
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70%;反对429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2%;弃权1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8%。
其中关联股东常厚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0919599股)、李祖芹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39907935股)、马革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5103259股)、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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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ZHENG(常远征)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924491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93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7%;反对38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1%;
弃权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3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27%;反对384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30%;弃权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3%。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9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4%;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3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95%;反对382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9%;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6%。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33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0%;反对37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
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第4页共6页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7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438%;反对372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5%;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7%。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6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573%;反对42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4%;
弃权1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6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573%;反对42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4%;弃权1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3%。
其中关联股东常厚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50919599股)、李祖芹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39907935股)、马革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25103259股)、CHANG
YUANZHENG(常远征)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 4924491 股)、岳艳女士(持有表决权股份2250股)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耿玲玉律师、王念慈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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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会股东、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