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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银邦股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37证券简称:银邦股份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3252债券简称:银邦转债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银邦转债”(债券代码:123252)将于2026年1月7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银邦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2.00元(含税);

2、债券登记日:2026年1月6日;

3、除息日:2026年1月7日;

4、付息日:2026年1月7日;

5、“银邦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

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90%,第六年为2.30%;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6日,凡在2026年1月6日(含)前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6年1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7年1月7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0.40%。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公

开发行了78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银邦转债,债券代码:123252),根据《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在“银邦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银邦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银邦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52;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8500.00万元(7850000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8500.00万元(7850000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5年1月24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5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5年7月14日至2031年1月6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

50%,第五年为1.90%,第六年为2.3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联席主承销商: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银邦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5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20%,每10张“银邦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 元;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债券登记日当日最新税收政策进行执行;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券登记日:2026年1月6日;

2、除息日:2026年1月7日;

3、付息日:2026年1月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6年1月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银邦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银邦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银邦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公司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因上述政策到期后是否延续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根据届时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路99号

联系电话:0510-88991610特此公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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