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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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确保公司健康运营,根据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激励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公司给董事、监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津贴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及外部董事;
(二)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体现“责、权、利”相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七条董事、监事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监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同时参照行业惯例,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八条董事、监事除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获得津贴,与其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没有必然关联。
第九条董事、监事津贴原则上每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放。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可分次或集中发放。
第十条在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
事、监事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在任期内,董事、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十三条董事、监事的津贴标准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津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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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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