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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教育: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与沟通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与沟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接待与沟通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与沟通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特定对象调研、一

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

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加强与其的沟通,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本制度所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未公开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相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相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目的和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工作,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在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接待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

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指导。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十五日内应暂缓进行特定对象现场接待活动,包括调研或采访等。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司的

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沟通范围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在活动结束后的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媒体、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调

研、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公司证券部根据预约沟通情况填写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接受或拒绝特定对象来访。

第十四条现场接待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正式沟通之前应首先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二)。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公司证明及身份证明),保存来访人员签署的承诺书及公司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误导性,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在进行重大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衍生品。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接待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一:《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附件二:《承诺书》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附件一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一、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来访联系人姓名职务

联系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个人、()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其他来访需求

二、来访人关注内容(如拟提出问题等,可另附调研提纲)

1、

2、

3、三、接待确认信息:

接待时间确认人签字备注附件二承诺书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半年。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

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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