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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教育: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禁止的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3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

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五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4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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