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0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2日,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1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
道168号2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红卫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69598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8.48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6978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
2.8748%。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2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96577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购专户股份数)的11.3558%。
2、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2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3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润和软件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阚赢______________
杨琳______________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