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号深科技城 A座 19-21层
19th-21st Floor Tower A KAIFA PLAZA No. 7006 Ca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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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公司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书面文
件及其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书面文件的签字及盖章均真实,所有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1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2月
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日(星期一)14:30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滘头滘
兴南路22号科恒股份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陈恩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232人,代表股份共计85754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51%。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1月26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共81886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1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27人,代表股份386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7%。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
介机构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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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92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5%;反对7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1%;
弃权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4%。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变更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6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01%;反对12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4%;
4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5%。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504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0%;反对8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弃权16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48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95%;反对133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7%;
弃权1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7%。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565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0%;反对9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7%;
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2%。
关联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5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8556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反对12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7%;
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壹份。
(以下无正文)
6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远兵
承办律师:
周奋
承办律师:
王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