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83号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徐毓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徐毓湘:
经查,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一是2022年10月28日,公司与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格力金投为公司定增股份发行特定对象,交易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7.2.6条,格力金投为公司关联方。2022年7月20日,公司与珠海格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格力供应链为科恒股份提供3亿元原料采购业务额度。2022年11月30日,公司与格力供应链签署了新的《合作框架协议》并终止了2022年7月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格力供应链为科恒股份及子公司提供6.5亿元原料采购业务额度。格力金投与格力供应链为同一控制下关联企业,格力供应链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将格力供应链识别为关联方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3月17日、4月3日,才分别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实,2022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公司向格力供应链采购原材料3.6亿元;2023年1月1日至4月3日,公司向关联方格力供应链采购原材料3.06亿元。二是《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中仅审议披露了原料采购业务额度6.5亿元,未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5条规定,就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披露。2023年公司向关联方格力供应链采购原材料9.59亿元,超出已审议采购业务金额3.09亿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冻结情况。2022年1月起,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因无法及时偿还供应商货款被供应商提起诉讼,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陆续被法院冻结。截至2022年5月,冻结金额累计2,637.79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73%。截至2023年4月,冻结金额累计3,211.7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79%。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万国江、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徐毓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恒股份、万国江、徐毓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