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
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1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节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和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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