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 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续发展规划和ESG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
1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应该至少提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既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4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决议的会议记录和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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