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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文律师、严雪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24SH7200164/JW/kw/cm/D53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3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808号麦克奥迪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5839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4SH7200164/JW/kw/cm/D53 2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49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6%;反对2277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3%;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48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4%;反对2277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6%;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485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2%;反对2277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6%;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24SH7200164/JW/kw/cm/D53 3(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35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7%;反对2291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2%;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45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56%;反对2281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3%;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33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8%;反对2293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1%;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48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4%;反对2277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6%;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532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94%;反对2279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SH7200164/JW/kw/cm/D53 41.1075%; 弃权 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61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8%;反对46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60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7%;反对4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60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7%;反对4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5332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7%;反对49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1%;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24SH7200164/JW/kw/cm/D53 5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公

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64/JW/kw/cm/D53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孙文律师严雪瑾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24SH7200164/JW/kw/cm/D5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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