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且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1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三章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
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2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
十五分(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三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
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结算公司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第五章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结果。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
4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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