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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和信审

字(2023)第00082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2022年度审计报告

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根据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保留意见事

项及“三、强调事项”所述强调事项如下:

1、保留事项

(1)联创股份2021年度利润表中含丧失控制权前的原控股子公司上海麟动

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麟动”)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6935.33

万元以及营业成本7237.97万元。受客观因素限制,我们未能实施有效的函证程序,也未能获取上海麟动及其子公司2021年度收入实现和成本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不重大,但该事项对本期与上期合并利润表相关数据的可比性可能存在影响。

(2)如附注五、7及十四、1所述,2021年12月29日,联创股份全资子公

司山东联创聚合物有限公司向上海属郡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4200万元,向其购买部分债权。我们针对该款项执行了检查合同、函证、访谈、分析、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等审计程序,但未能就该款项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如附注十四、3所述,2022年11月,公司对外披露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公司原子公司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鏊投”)前股东等涉案人员在公司收购上海鏊投

1/4股权事项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截至本审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联创股份尚未收到终审判决结果,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无法就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所述,2021年10月,联创股份将原子公司上海趣阅

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山东泰仁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联创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洪国为山东泰仁向联创股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提供担保,同时为山东泰仁购买的上海趣阅所含应收债权的收回提供担保及兜底。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李洪国为山东泰仁向联创股份支付股权价款提供担保事宜已解除,李洪国对山东泰仁回收上海趣阅应收债权款的担保义务仍未解除,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1、保留事项已消除的说明

(1)形成2022年度上述第一条保留意见事项的原因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未能就2021年度利润表中包含的丧失控制权前的原控股子公司上海麟动及其子公司营

业收入6935.33万元以及营业成本7237.97万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就2022年与2021年合并利润表相关数据的可比性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判定。上海麟动及其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随其母公司上海趣阅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置而处置,相关财务数据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因此该事项对2022年合并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仅对2022年与2021年合并利润表相关数据的可比性可能存在影响。至2023年进入新的报告期,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随报告期的变化而自然消除。

(2)形成2022年度上述第二条保留意见事项的原因是由于年审会计师无法

就全资子公司山东联创聚合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聚合物”)所购买的部分

债权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判断债权的可收回金额时主要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截至2022年12月31日,联创聚合物支付4200万元取得的债权并非完整债权,而是部分债权,联创聚合物受让的是目标债权中4200

2/4万元本金及对应的罚息、管理费(具体包括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普通合伙)被查封

现金4204.81万元处置权、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侃质押限售股的处置权)。根据截至2022年末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联创聚合物因只购买了上海属郡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债权的部分权益,若采取诉讼方式回收该款项须由上海属郡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牵头发起。综合以上信息,年审会计师认为,部分债权的实现和收回由于不能由联创聚合物独立追偿,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二是截至2022年末联创聚合物所购买的债权具体包括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普通合伙)被查封现金4204.81万元处置权、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侃质押限售股的处置权,而上述现金及限售股在2022年末同时也是第三条保留意见事项所述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偿还具有不确定性,且2022年末刑事案件处于二审程序,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年审会计师认为债权的可收回金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综合以上两个障碍,年审会计师对债权可收回金额发表保留意见。

2023年度以上情况发生变化,且公司采取了消除上述保留意见的措施,主要

如下:

一、2023年4月18日,联创聚合物与上海属郡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二)》,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联创聚合物获得完整债权,且于2023年8月向相关债务人提起偿还债务的民事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员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23)沪0115民初90128号。联创聚合物已拥有完整债权,且能独立提起诉讼,消除了上述第一条判断债权可收回金额的障碍。

二、2023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截至本

说明出具日,刑事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存在交叉部分的资产的偿还路径已明确,用于偿还债权的资产已清晰。基于以上情况,消除了上述第二条判断债权可收回金额的障碍。

三、在2023年年报审计期间,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债权相关

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有效偿债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债权的可收回金额。

3/4根据以上情况的变化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债权可收回金额可以确定,2022年

度审计报告第二条保留意见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3)形成2022年度上述第三条保留意见事项的原因是保留意见中所述合同

诈骗刑事案件在2022年末尚处于二审程序,尚未终审判决,年审会计师无法对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2023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公司根据判决结果确定了对2022年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并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第三条保留意见事项影响已消除。

2、强调事项

2022年审计报告中年审会计师所述强调事项为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对山

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担保责任未解除而进行强调,2023年5月16日,李洪国已与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担保解除协议,李洪国对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该强调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三、董事会意见

综上董事会认为,随着情况的变化及公司积极采取的消除保留意见的措施,

2022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在2023年度已消除。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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