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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创:信息披露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5 00:00 查看全文

ST联创 --%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1/11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2/11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11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的范围以《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11(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5/11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

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6/11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

(四)重大资产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11(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

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相关证券交易所,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8/11(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证券部草拟,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供文件资料;

(二)对于应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信息披露文稿进行审核,报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三)证券部将经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申请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并注意相关拟披露信息材料的保

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八条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9/11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及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

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因银行授信、贷款等重要事项需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

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签字;经办人员应提示信息接收部门或人员对接收的未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经办部门存档备查。

10/11第四十八条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每一个自然年度按照前述流程提交一次报送申请,并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部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山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十章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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