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69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00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林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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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43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9229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13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42名,代表股份数
10394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9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51234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67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数239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9名,代表股份数7994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9%。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239名,代表股份数7994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本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785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5%;反对129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6%;
弃权1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895118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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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133%;反
对12986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37%;弃权144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33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6%;反对122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弃权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89991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50%;反
对12203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05%;弃权175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17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35%;反对122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4%;
弃权1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8983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201%;反
对12203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05%;弃权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4%。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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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6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31%;反对109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8%;
弃权2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90301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33%;反
对10999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22%;弃权264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6%。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49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35%;反对118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2%;
弃权19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90149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270%;反
对11802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47%;弃权19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3%。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73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6%;反对116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7%;
弃权1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90389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79%;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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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1650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84%;弃权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6%。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891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98%;反对117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4%;
弃权1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90567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292%;反
对11772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58%;弃权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79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87%;反对116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6%;
弃权2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89595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941%;反
对116658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29%;弃权268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海律师、苗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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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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