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5-075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
591582002.31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91%;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
条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起停牌,并于2025年12月
2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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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5001号)。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汪逸、俞珂白、项良宝、杨威、靳先凤、郭文娟、
任斐、马茂林、孙锋、孙剑非: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数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立方数科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立方数科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18356861.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10%虚增营业
成本218356861.1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47.76%;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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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1192.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38%,虚增营业成本38481192.23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7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9571504.3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24%,虚增营业成本19571504.3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1.92%。
(二)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1369807.67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99%,虚增营业
成本58757392.9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2.8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
222337531.9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84%,虚增营业成本216453332.32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7.9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6297857.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76%,虚增营业成本25656442.20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5.63%。
(三)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22年,立方数科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
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1036609.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18.56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综上,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立方数科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79726668.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虚增营业成本277114254.09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0.6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11855333.46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1.67%虚增营业成本305460743.1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53.54%,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5869361.67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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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营业收入的24.00%虚增营业成本45227946.5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27.55%。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方数科公告、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立方数科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汪逸时任立方数科董事长,俞珂白时任立方数科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未勤勉尽责,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
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立方数
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威时任立方数科副总裁、智能产品事业部总经理,负责软件、硬件业务销售,立方数科2021至2023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的业务主要由其牵头开展,与立方数科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靳先凤时任立方数科财务副总监、运营副总监,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中财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与立方数科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文娟时任立方数科监事,负责母公司报表制作和母子公司报表明细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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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决定对案涉业务使用总额法核算,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任斐时任立方数科监事,负责制作子公司北京北纬华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纬华元)、北京东经天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经天元)的会
计单据和报表,对北纬华元、东经天元业务实质未审慎核查,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茂林时任立方数科副总裁,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底分管营销业务,参与案涉业务的合同审批并签批同意,未审慎核查案涉业务的实质,与立方数科
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锋时任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孙剑非时任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坚持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后,没有进一步开展实质性核查,未勤勉尽责,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立方数科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杨威、靳先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郭文娟、任斐、马茂林、孙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孙剑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汪逸时任立方数科董事长,俞珂白时任立方数科董事、总经理,放任公司人员开展代理、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项良宝时任立方数科常务副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未审慎核查业务性质并决定使用总额法核算,导致公司连续三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汪逸、俞珂白、项良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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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起停牌,将于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以及第
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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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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