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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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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

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三)违反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的;

(六)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作出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条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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