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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监事会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证券简称:华民股份公告编号:(2024)023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均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20名激励对象均

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为20名激励对象办理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9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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