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九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民股份”)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华民股份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
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华民股份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华民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民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6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2、2026 年 7 月 30 日至 2026 年 8月 8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
职务通过公司公告栏及公司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6年 8月 11日,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主要内容2026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相关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及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股票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8 人调整为 37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权益由 1768.00万股调整为 1765.00 万股,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1415.00 万股调整为 1412.00万股,预留授予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353.00万股不变。其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7.50 万股调整为 786.00万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30.00万股调整为 628.50万股,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157.50万股不变;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80.50 万股调整为 979.00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785.00 万股调整为 783.50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195.5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主要内容2026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相关意见。
(一)授予日2026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6年 9月 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2026年 9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3.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华民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等相关必要文件。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壹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琳凯 经办律师: 刘渊恺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签署日期: 2026 年 9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