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6 年 9月 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 10月 9日召开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10月 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9 日 9:15 至 15:3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月 9日下午 15:30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巷 86 号第六都兴业 IEC大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0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245674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638%。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244335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341%,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1338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有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中小股东 124 人,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826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1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人,
代表股份 133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97%。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4998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90%;反对 1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弃权 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90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83%;反对 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43%;
弃权 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两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刘渊恺
经办律师:
徐小平
签署日期:2026年 10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