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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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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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5、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9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628.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3.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78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