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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股份: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

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39

名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8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39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241.4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为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1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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