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持续发展管理,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体系,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
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
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需共同遵守制度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章 ESG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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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经营、创新发展、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
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
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的工作职责,为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ESG领导小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的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办公室为ESG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ESG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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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发展战略与目标、治理架构、管理制度、报告等;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治理架
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统筹协调ESG相关内外部工作,制定审议ESG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
(三)ESG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实质性议题,推动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对公司ESG信息进行收集、汇编,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并提请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ESG信息汇报机制,规范ESG信息的收集、分析、统计、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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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及风险监测,确保公司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ESG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四章股东与债权人保护
第二十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
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
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员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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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
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
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
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晋升、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员工在公
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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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
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提供的产
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
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
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若各执行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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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
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
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
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八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四十九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在相关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条 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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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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