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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46证券简称:南大光电公告编号:2025-034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号;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剑松先生;

6、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58人,代表股份13519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3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653人,代表股份31137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6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

128012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25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9人,代表股份718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875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

反对201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121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14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9%;反对201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7%;弃权121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4%。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8609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2%;

反对213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弃权124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7998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53%;反对213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3%;弃权124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9539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0%;

反对141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弃权10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928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9%;反对1413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1%;弃权10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9%。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9309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0%;

反对160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弃权107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699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2%;反对160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8%;弃权107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888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

反对2120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8%;弃权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274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8%;反对2120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9%;弃权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759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56%;

反对2331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2%;弃权1084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698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52%;反对23311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66%;弃权1084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2%。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沈洁、张兴国、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宏裕融基创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WANG LUPING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持有的 123056987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3233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01%;

反对672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86%;弃权145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29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074%;反对672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18%;弃权145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7%。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王萍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19184136股不计入下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5186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0%;

反对674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6%;弃权153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192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42%;反对674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03%;弃权1536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5%。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932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0%;

反对175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弃权9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71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6%;反对1754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6%;弃权90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8%。

三、听取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杨惠然、仲路漫进行见证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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