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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26)051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格医药”)于2026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因涉嫌泰格医药持股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及曹晓春立案。

2026年9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2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叶小平、曹晓春:你们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实际控制人,于2022年12月7日主动减持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2026年5月12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与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叶小平先生、曹晓春女士: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0日,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2026年5月12日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叶小平、曹晓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叶小平处以50万元罚款,对曹晓春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系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往历史持股变

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且持股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经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前述事项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2、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指出的问题,并

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上述《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4、上述《警示函》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的前置程序,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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