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725
受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了《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杭州市滨江区聚工路19号盛大科技园A座18楼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所持股份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5,225,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950%。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3,292,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914%;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932,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6%。
2.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李
陈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