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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行使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按

照与公司的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等。第十一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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