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4月24日,公司股东王长春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提请增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人持股比例在1%以上;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20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根据《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已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已书面通知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的次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9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547人,代表股份1510160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592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1人,代表股份222838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30%。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
280357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16%。
(2)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30人,代表股份122980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4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
3法律意见书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4758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01%;反对
1319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35%;弃权2211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4360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880%;反对1319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195%;弃权
4法律意见书
2211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924%。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5095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024%;反对
1288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530%;弃权2183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7730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393%;反对1288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809%;弃权
2183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799%。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5698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423%;反对
1224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106%;弃权2221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83760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099%;反对1224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932%;弃权
2221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969%。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45306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650%;反对
1339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69%;弃权2237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208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9859%;反对1339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102%;弃权
2237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39%。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66876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078%;反对
1133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503%;弃权2142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18%。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9365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9539%;反对1133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848%;弃权
2142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613%。
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0276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303%;反对
1237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196%;弃权755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5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9705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1064%;反对1237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47%;弃权
755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89%。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674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177%;反对
1074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335%;弃权716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1376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563%;反对1074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223%;弃权
716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14%。
关联股东王长春回避表决。
8.《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979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576%;反对
1347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96%;弃权687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4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8681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469%;反对1347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0447%;弃权
687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4%。
6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王长春回避表决。
9.《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5963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600%;反对
144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886%;弃权783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35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596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600%;反对1445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886%;弃权
783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14%。
关联股东赵伟宏、王长春、魏锋、李劲松、郑康、徐亚丽回避表决。
10.《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52336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116%;反对
1414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369%;弃权778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7911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014%;反对1414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494%;弃权
778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92%。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5353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640%;反对
1169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44%;弃权93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06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021303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342%;反对1169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482%;弃权
930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6%。
12.《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924054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16%;反对908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45%;弃权660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50832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660%;反对908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267%;弃权
660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73%。
关联股东蔡玉琳、孙先涛回避表决。
13.《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5617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57%;反对90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65%;弃权861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23946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260%;反对904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501%;弃权
8611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39%。
关联股东温馨、蔡玉琳、周金平、孙先涛、谢志丰、薛泽锋、季小闯、刘红
卫、谢小琴、聂孟文、孙汉洲、方一云、张均锐、邱俊敏、赵书良、梁建丰、赵
金岭、代富春、任向玉、王浩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8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游晓王红娟
时间: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