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公司设经理(总裁)一名,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公司经理(总裁)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经理(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经理(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按聘任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于每季度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经理(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经理(总裁)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副经理(副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财务负责人应根
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经理(总裁)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
其中,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经理(总裁)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经理(总裁)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经理(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
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资金;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十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三)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四)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第十八条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经理(总裁)应当按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总裁)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理(总裁)应定期向董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第六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
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后续修订,自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届满”包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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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