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年4月24日,公司股东王长春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提请增加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人持股比例在1%以上;202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20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根据《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已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已书面通知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的当日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5月8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2法律意见书
一区 2栋 A座 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460人,代表股份118805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597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6人,代表股份16275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97%。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
90120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73%。
(2)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7人,代表股份1097939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9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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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4462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19%;反对
21439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61%;弃权184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6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1391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049%;反对214394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2419%;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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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84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32%。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5312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94%;反对
21034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504%;弃权216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9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2241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1812%;反对210344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784%;弃权216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404%。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6250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986%;反对
18667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422%;弃权180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5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9439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6221%;反对186677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7543%;弃权180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36%。
4.《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07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4663%;反对
18178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298%;弃权23170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3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9249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6051%;反对181787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3154%;弃权231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795%。
关联股东王长春回避表决。
5.《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41302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2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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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841%;弃权231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2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88231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7188%;反对202804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2017%;弃权2317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795%。
6.《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211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4271%;反对221344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6105%;弃权221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6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0711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1464%;反对221344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657%;弃权2215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880%。
关联股东王长春、李劲松、赵伟宏回避表决。
7.《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992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826%;反对
19342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848%;弃权23680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33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97099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5146%;反对193427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601%;弃权236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53%。
关联股东王长春回避表决。
8.《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25424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95%;反对
18117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995%;弃权205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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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18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2353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2224%;反对181177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8689%;弃权205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87%。
关联股东蔡玉琳回避表决。
9.《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7308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917%;反对
17984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22%;弃权14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0.12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20019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5717%;反对179847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413%;弃权143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70%。
10.《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360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5524%;反对
184507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829%;弃权189200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06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07792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7424%;反对1845075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5595%;弃权1892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81%。
关联股东王长春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7法律意见书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王红娟戴余芳
时间: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