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15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12月1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一区 2栋 A座 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共391人,代表股份124322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94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8人,代表股份23895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96%。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
102382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51%。
(2)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70人,代表股份21939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9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王长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18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377%。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758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92%。
1.02.选举李劲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125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9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698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565%。
1.03.选举肖映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111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78%。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68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75%。
4法律意见书
1.04.选举赵伟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102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0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67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598%。
1.05.选举徐亚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070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5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643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280%。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的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赵一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139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04%。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71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55%。
2.02.选举张苏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11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88%。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68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029%。
2.03.选举赵锡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209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21%。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664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59%。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615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745%;反对449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016%;
5法律意见书
弃权1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8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7108%;反对4496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262%;弃权1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630%。
4.《关于确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4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783%;反对20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716%;
弃权1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61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0635%;反对20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698%;弃权1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667%。
5.《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281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878%;反对18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18%;
弃权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854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6915%;反对18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2949%;弃权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36%。
6.《关于修订和新增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9项子议案,具体如下:
6.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613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法律意见书
95.9726%;反对449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958%;
弃权1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8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959%;反对449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810%;弃权1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31%。
6.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51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883%;反对455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499%;
弃权1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8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0411%;反对455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7018%;弃权1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71%。
6.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52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8994%;反对4559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561%;
弃权1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0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1274%;反对4559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7497%;弃权1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229%。
6.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598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600%;反对449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964%;
弃权1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36%。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71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5981%;反对4490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857%;弃权1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61%。
6.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60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645%;反对448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896%;
弃权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7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6332%;反对448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331%;弃权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37%。
6.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579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437%;反对4510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139%;
弃权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5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4714%;反对4510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4213%;弃权1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74%。
6.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615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743%;反对448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948%;
弃权1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8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7094%;反对448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8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736%;弃权1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70%。
6.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614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735%;反对448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940%;
弃权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8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8.7034%;反对448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2668%;弃权1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98%。
6.09.《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07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1075%;反对20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30%;
弃权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64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2901%;反对20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6255%;弃权1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4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游晓袁慧璇
时间: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