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
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新闻媒体、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变化;(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报告;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以及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确切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
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按监管要求填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知情人员的范围范围扩大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粘贴或讨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以任何方式获得内幕信息时,应自觉
控制内幕信息的传播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采取措施,控制内幕信息的传播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触犯上述条款的,适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制度》《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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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