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证券简称:长亮科技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事项的有效期为1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且无反担保。
2、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王长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
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长春先生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属于关联自然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关联股东王长春
先生需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1、姓名:王长春
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3、王长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截
至2026年4月23日持有公司股份9590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4、王长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后续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融资期限为准,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以上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有利于公司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次关联交易不收取担保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长春先生在本年度内与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0元。
七、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董事会同意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且无需提供反担保。上述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
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鉴于王长春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属于关联自然人,故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八、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或变化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