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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48证券简称:长亮科技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

区 2栋 A座 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8、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0人,代表股份118805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人,代表股份901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437人,代表股份109793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6人,代表股份16275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2383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6人,代表股份13891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68%。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长春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王长春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5902419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长春先生、李劲松先生、赵伟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长春先生系深圳市银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大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王长春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5902419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的临时新增提案。截至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日,王长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590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8%。

关联股东蔡玉琳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的临时新增提案。截至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日,王长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590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的临时新增提案。截至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日,王长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5902419股,占公司总股本

11.7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长春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王长春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5902419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投票结果汇总非累积投票议案投票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议案表决

议案名称分类股份总数/中股份总数/中股份总数/中编码股数股数股数结果小股东有效小股东有效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表决权股份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总数的比例《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总表决情况11134462297.9519%21439481.8861%1842000.1620%

1.00通过告〉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881391979.1049%214394819.2419%1842001.653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总表决情况11135312297.9594%21034481.8504%2162000.1902%

2.00通过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882241979.1812%210344818.8784%2162001.940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11162509598.1986%18667751.6422%1809000.1591%

3.00通过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909439281.6221%186677516.7543%1809001.6236%《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总表决情况1572077688.4663%181787510.2298%2317001.3039%

4.00通过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909249281.6051%181787516.3154%2317002.0795%《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总表决情况11141302298.0121%20280481.7841%2317000.2038%

5.00通过所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888231979.7188%202804818.2017%2317002.0795%《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885211978.4271%221344819.6105%2215001.9624%

6.00通过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870711978.1464%221344819.8657%2215001.9880%《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总表决情况1559927687.7826%193427510.8848%2368001.3326%

7.00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通过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897099280.5146%193427517.3601%2368002.1253%《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总表决情况11125424298.2195%18117751.5995%2050000.1810%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8.00通过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注销部分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872353981.2224%181177516.8689%2050001.9087%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总表决情况11173089598.2917%17984751.5822%1434000.1262%

9.00通过〈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920019282.5717%179847516.1413%1434001.2870%《关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总表决情况1573607688.5524%184507510.3829%1892001.0647%

10.00有限公司前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通过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910779281.7424%184507516.5595%1892001.6981%注:

1、议案8和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2、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不含本数)表决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红娟戴余芳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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