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亦称总裁)、副总经理(亦称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
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制定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主要
职责、工作胜任能力、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制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固定
部分和浮动部分基线占比应各占年薪酬的50%,实际浮动部分视具体业绩达成情况等事项综合评估,与浮动部分基线存在一定差异;
(三)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四)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薪酬标准的具体设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予以确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公司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二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
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人力资源中心会同董事会及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制度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