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08第0286号
致: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卡智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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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4:30在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元成路161号)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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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4人,代表股份数为170771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31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66529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1人,代表股份数为4241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2人,代表股份数为15646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0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140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31人,代表股份数为4241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7%。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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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3: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6-2027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8: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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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7045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20%;
反对309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12%;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325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84%;反对309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1%;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
议案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70522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45%;
反对245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43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398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8%;反对245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议案3: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0348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24%;
反对419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45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224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78%;反对419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30%;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议案4:关于2026-2027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170313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320%;
反对448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2627%;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1892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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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7.0754%;反对448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71%;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议案5: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673516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77%;
反对34103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9970%;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2227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66%;反对341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58%;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689318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230%;
反对18273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701%;弃权
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807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58%;反对1827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87%;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议案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07688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689%;
反对354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283%;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289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9%;反对35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6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8: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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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7608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951%;
反对4280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961%;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209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9%;反对428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4%;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704568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60%;
反对3112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822%;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5332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19%;反对31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8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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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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