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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华鹏飞 --%

证券代码:300350证券简称:华鹏飞公告编码:(2026)030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24日、2026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鸿”)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有效期为一年,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2026年2月24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2026年3月16日发布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号、2026-006号、2026-009号)。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近日,华源鸿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在深圳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6圳中银高普电借字第260210号),相应借款由华源鸿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源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源鸿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7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 4303

法定代表人:姚少军

注册资本:500万元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华源鸿51.00%股权、深圳市菲斯特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华源鸿49.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装卸搬运;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汽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二手车经纪;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

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被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财务指标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截止2025.12.31)(截止2026.03.31)

资产总额48798376.7857047888.45

负债总额59624102.4268931926.20

资产负债率122.18%120.83%

净资产-10825725.64-11884037.75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财务指标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5年度)(2026年1-3月)营业收入115666289.7744455955.74

利润总额-141395.86-1058312.11

净利润-144486.12-1058312.11

3、经核查,华源鸿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四、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3)借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借款期限:2026年4月24日至2027年4月24日止。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深圳市华源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

(4)担保范围及金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000万元人民币;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额度协议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

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华源鸿其他股东与公司的反担保保证函

(1)反担保人:深圳市菲斯特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3(2)债权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

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下述金额与反担保人目前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比例之乘积:

公司根据有关的担保合同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前款所述之代偿款自公司支付之日起至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之日的利息;

有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5)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74%;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3998.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2%。公司及子公司未有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担保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函。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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