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
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或总经理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增资、减资(含回购)、合并、分立;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的,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单位,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
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向报告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
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他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履
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或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
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
等形式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根据重大事件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信息报告
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五)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保密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或即将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任何信息报告义务人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
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在所报告的信息未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及
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