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闵庄
路3号玉泉慧谷二期3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皓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现场会议当天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会议当天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第1页共7页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1755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5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225140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8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1502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3%;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615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3%。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
第2页共7页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上述议案6、7、8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它议案均属普通表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第3页共7页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第4页共7页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5236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832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59%;反对2318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41%;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354891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12%;反对44006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8%;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1442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57%;反对4400600
第5页共7页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43%;
弃权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上述议案均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第6页共7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马佳敏:
王佩琳: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