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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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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绩效薪酬须与公司经营利润挂钩,具体挂钩规则如下:

(一)若公司财务年度净利润亏损,则绩效薪酬部分不予核算发放;

(二)若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100%达成盈利基本目标,则按实际达成率作

为系数发放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发放额=基准绩效薪酬×实际利润达成率);

(三)若公司超额完成年度盈利目标,除按基准绩效薪酬全额发放外,可额

外按超额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提取超额奖金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系数根据公司年度战略目标计划及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是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应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审议亏损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

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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