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证券简称:东土科技公告编码:2025-047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2号楼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4人,代表股份共计
1323695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7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共计943723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401人,代表股份共计379972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5%。
1出席会议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2人,代表股份
3799735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870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6%;
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97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54%;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8%;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869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6%;
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97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52%;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8%;弃权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868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8%;
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96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25%;反对4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8%;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艳丽律师和黄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7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