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土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东伟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培兵联系电话:010-85142899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是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无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等)
10.公司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不适用合保荐工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无不适用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履行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至2018年累计承诺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24072.
00万元,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的净利润21763.25万元,未完成利润为
2308.75万元,盈利预测完成率为90.41%,未实现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业绩承诺主体常青、王广善、江勇和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宋永清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00、2019-108)、《关于部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和《关于北京东土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19年6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公司于2014年收购的拓明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宋永清作1.为业绩承诺主体未按照《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常青、宋永清、议》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及返还现金分
王广善、江勇及北京慧智立信科技有限公红,亦未解除应补偿限售股的质押,导致公司司承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
201520162017只能分步办理业绩承诺主体应补偿股份的回购间,拓明科技年度、年度、
2018否及注销手续,构成严重违约。诉讼请求为判令年度、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补偿现金4817761.16元、补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000偿东土科技公司股票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520067608112291767.29元,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判令宋永万元、万元、万元。
清承担东土科技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10万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12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0107民初
1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永
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现
金补偿4817761.16元,股票补偿数量2701549股,返还现金分红291767.29元并给付违约金
1842400元;二、被告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东土科技律师费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东土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永
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27日,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京01民终
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7元,由宋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就该诉讼判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8600736.15元,宋永清所持公司2701549股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将对上述2701549股股份申请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2.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同业竞是不适用
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3.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李平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关于股份限是不适用售承诺。
4.再融资阶段,2023年5月14日公司作出
的承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北京中关村芯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出资2000万元,已实缴1000万元;未实缴的1000万元,本公履行不适用
司不再实缴,对应的合伙份额,本公司将中转让给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具体转让时间,本公司将与北京中关村芯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潜在受让方沟通协商确定。
5.再融资阶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
平关于东土拓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关
于东土拓明劳务派遣事项,本人承诺:
1、本人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将敦促拓明科技按照已提出的解决措施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2、如拓明科技因劳务派遣是不适用人数超过规定比例而发生诉讼、仲裁及有
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拓明科技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平承诺:本人将于北京工智源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成为北京光亚鸿道操作系统有限公司
股东(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之日起18个月内,将本人持有的北京工智源全部份额转让给北京光亚鸿道操作系统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员工;如前述期限届满本人履行不适用名下仍持有北京工智源合伙份额本人在中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将持有的北京工智源合伙份额无偿转让给北京东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持有及转让北京工智源合伙份额期间,本人除收回已发生的投资本金(如有)外,不通过北京工智源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无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东伟赵培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