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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5083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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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unzhilawyer.com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
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一)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激励计划。
(二)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
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达到295%至338%。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所
2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502218918.49元,定比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144.66%。因此,公司未达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归属期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过董事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许明君:周娅辉:
孙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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