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1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2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节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