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
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00在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40号楼6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
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1767
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20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
428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56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查验,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115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4%;反对394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7%;弃权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63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66%;反对394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8%;弃权9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6%。
2.《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21082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7%;反对4515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55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71%;反对4515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1%;弃权4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858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4%;反对472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4%;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33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91%;反对472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0%;弃权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9%。
4.《关于确认董事长胡赓熙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13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1%;反对472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弃权6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1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1%;反对4724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2%;弃权6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7%。
关联股东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345
4131股)、胡赓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3698370股)回避本议案表决。
5.《关于确认董事兼任副总经理张露女士、毕自强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董事兼任副总经理毕自强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2720697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035%;反对468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8%;弃权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17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59%;反对468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7%;弃权6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
关联股东张露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6. 《关于拟定独立董事李保界先生和 ZHANG FEIDA(张飞达)先生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62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9%;反对471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弃权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10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80%;反对4718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8%;弃权7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
7.《关于拟定职工代表董事季龙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67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6%;反对4709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弃权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14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57%;反对4709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弃权6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0%。
8.《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5表决结果:同意272221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592%;反对348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68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5%;反对348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6%;弃权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174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8%;反对394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7%;弃权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21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1%;反对394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4%;弃权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