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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59证券简称:全通教育公告编号:2026-006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6年1月27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下午14:30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11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35%。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501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1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11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毛剑波先生作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83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8%;反对5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0%;弃权1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8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757%;反对5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16%;弃权1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8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3%;反对73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109%;反对73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27%;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4%。

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367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7%;反对73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5%;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6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64%;反对73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27%;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8%。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龙芳、刘文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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