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整层及31楼01、04单元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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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全通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全通教育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
1法律意见书
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全通教育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全通教育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全通教育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全通教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全通教育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4月29日,全通教育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4:30在中山市东区中山
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1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全通教育董事长毛剑波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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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全通教育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全通教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全通教育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决定召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全通教育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4473100股,占全通教育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05%。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全通教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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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523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7%;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
弃权4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881%;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63%;弃权4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85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7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52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7%;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
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376%;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63%;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6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252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7%;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
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376%;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4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63%;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6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52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3%;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
弃权43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4218%;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63%;弃权4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19%。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8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52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7%;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7%;
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376%;反对19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63%;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6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524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8.7383%;反对19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8%;
弃权43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4184%;反对19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297%;弃权4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19%。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8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520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0%;反对190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5%;
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9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006%;反对19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633%;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6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514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19%;反对19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6%;
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2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0853%;反对19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3787%;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0%。
6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19%,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520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61%;反对190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4%;
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9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040%;反对19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1600%;弃权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6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361%,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549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46%;反对19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8%;
弃权17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2697%;反对19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1297%;弃权17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0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8.754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通教育
7法律意见书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全通教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胡铁军董龙芳
经办律师:
黎婷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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