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
0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子安律师、孙杨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1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仓兴街10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6198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67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12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8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06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238%。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82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400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16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4%;反对23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弃权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096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3%;反对23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2%;弃权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2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40%;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
弃权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0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72%;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23%;弃权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2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40%;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
弃权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08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72%;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23%;弃权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23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228%;反对4432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
弃权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0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82%;反对4432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13%;弃权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23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228%;反对4435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
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0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82%;反对4435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07%;弃权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1%。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2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59%;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
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0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565%;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23%;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2%。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0140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605%;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
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20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319%;反对442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23%;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
2.07《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17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87%;反对4426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
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9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44%;反对4426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63%;弃权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17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087%;反对4435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
弃权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89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44%;反对4435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07%;弃权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2.09《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11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0%;反对2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0%;
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09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20%;反对2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弃权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8%。
3.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杨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09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873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74%。
3.02选举丁嘉禾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64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44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65%。
3.03选举戴晓华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64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4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65%。
3.04选举陈飞虎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63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28%。
7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43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27%。
3.05选举高宜华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083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86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10%。
4.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选举陈波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6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4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27%。
4.02选举王友钊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65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45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03%。
4.03选举刘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6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4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
8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王子安
承办律师:
孙杨杨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