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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60证券简称:炬华科技公告编号:2025-04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杨光、丁嘉禾、戴晓华、陈飞虎、高宜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波、王友钊、刘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分别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五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光

1970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无线电专业,学士学位,2008年浙江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结业。1991年至2001年就职于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任分公司技术科副科长。2001年加入杭州新艺高电气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5年加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兴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448140股,占总股本的

2.62%,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丁嘉禾

1994年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

华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

专业本科,哥伦比亚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2019年2月至2022年11月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银行总部经理、高级经理、副总裁;

2022年12月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嘉禾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35%的股权,并将该等股权的表决权无条件委托给丁敏华先生行使,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敏华先生为父女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戴晓华

1977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杭

州电子科技大学。2000年至2005年任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05年至2009年任杭州华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09年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晓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4、陈飞虎

1982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通信工程专业。2008年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事、智能终端及通信产品研发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飞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5、高宜华

1974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仪器与测量技术专业,学士学位。1996年至2001年就职于中国磁记录设备公司,2001年加入杭州新艺高电气有限公司,

2004年加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国内智能电表技术研发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81630股,占总股本的

0.42%,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6、陈波

1959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

1982年2月至2017年10月,历任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所长、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1997年10月至2018年10月任全

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2003年4月至2019年7月,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 85(电工和电磁量测量设备)技术委员会秘书;2017 年

10月至2019年7月,历任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协理员、提高待遇高

级工程师;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4)顾问、IEEE PES

电力系统测量数字化分委会副主席、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专家委员会委

员、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专家库专家、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7、王友钊

1963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

浙江大学,曾任浙江大学数字技术及仪器研究所副所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友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8、刘伟

1970年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金华市联运公司会计;金华市联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金华市检察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金华天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金华

中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审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副所长、所长。现任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浙江中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金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2025年4月21日起担任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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